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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5月3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3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据悉,新司法解释将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食品原料、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予以严惩。
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解释》还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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