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卫生部起草的《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销售者。
《征求意见稿》所称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包装、图片和形象。
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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