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贮藏和运输
1.1 禁止采用化学贮藏保护剂。
1.2 禁止采用化学物质和辐射的方法促进后熟。
1.3 有机加工食品不得与非有机产品一起贮藏和运输。
1.4 贮藏条件应调节到有利于保持有机加工食品质量的最适状态。为使害虫和病菌的滋生减少到最低限度,要制定出以非化学方法为基础的病虫害控制计划。
1.5 除室温贮藏外,允许使用低温与气调的贮藏方法;
1.5.2 装备有必要监测装置的气调库。
1.5.3 用符合GB5749的水制成的纯冰控制温度。
1.5.4 允许使用人工控制的气调方法(如CO2、O2、N2)来保证贮存的有机加工食品质量和减少贮藏库虫害的发生。
1.6 有机加工食品的运输尽量使用专用的运输设备和容器。
13 包装和标识
2.1 一般原则
2.1.2 在技术条件许可与商品有关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应选择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若不能重复使用,包装材料应可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则包装废弃物应可降解。
2.2 包装材料
2.2.1 应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可生物可降解的包装材料;13.2.2 外包装的印刷标志的油墨或可贴标签的粘着剂应无毒,且不应直接接触食品。
2.2.3 可重复利用或回收利用的包装,其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按GB/T16716的规定执行。
2.2.4 纸类包装表面不允许涂蜡、上油、涂塑料等防潮材料和使用油溶性油墨作标记。
2.2.5 塑料包装不允许使用含氟氯烃化合物(CFC)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等产品;使用聚氯乙烯(PVC)制品,其单体含量应符合GB9691标准的要求。
2.2.6 禁用锡焊马口铁罐包装食品。
2.2.7 推广使用无菌包装、真空包装、充气包装来包装有机食品。推广使用保鲜袋包装水果及蔬菜。
2.3 标识
2.3.1 有机加工食品标识、标注应严格执行GB 7718标准规定。
2.3.2 有机加工食品标志(包括图案和文字)是注册的证明商标,只有经认证并履行商标使用许可手续后,方可将此商标在指定颁证产品上使用。13.3.3 认证机构对每个颁证产品进行编号,这个编号必须与有机加工食品标志一起印在颁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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